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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总制钱的意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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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总制钱

更新时间:2023-11-08 00:58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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拼音:jīng zǒng zhì qián

词语解释

'经制钱'和'总制钱'的并称,宋代的附加杂税。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,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,加征卖酒﹑典卖田宅的牙税,常赋外的头子钱,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,称经制钱。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,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,称总制钱。

引证解释

⒈ “经制钱”和“总制钱”的并称, 宋代的附加杂税。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, 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,加征卖酒、典卖田宅的牙税,常赋外的头子钱,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,称经制钱。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,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,称总制钱。参阅宋罗大经《鹤林玉露》卷七、《文献通考·征榷六》。

宋叶适《监司》:“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、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,而刑狱寃滥,词诉繁滞,则或莫之省焉。”
《宋史·职官志七》:“﹝乾道﹞八年,用臣僚言,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。”
清顾炎武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:“然则宋之所以亡,自经总制钱,而此钱之兴,始於亨伯。”
亦省作“经总钱”、“经总”。 宋叶适《黄子耕墓志铭》:“经总制有额无钱,十收六七…… 子耕会一郡成赋,法应隶经总者,以十年中酌取之,阁免其逋负。钱额均等,故态尽革,更为最矣。”
清顾炎武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:“其后, 叶正则作《外稿》,谓必尽去经总钱,而天下乃可为,治平乃可望也。”

网络解释

  • 宋代杂税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。经制钱始于宣和四年(1122),系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(简称经制使)陈遘所创,故名。靖康初(1126)废,建炎三年(1129)恢复,并固定其名色为权添酒钱、量添卖糟钱、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(每贯增收二十文)、官员等请奉头子钱(每贯收二十三文,续有增加,后固定为五十六文)、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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